关键词 民事/监护权/未成年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 裁判要点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时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李某某的抚养监护问题。 第一,关于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对李某某之母张某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并拒绝将李某某送回张某身边,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李某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某和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一审法院以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李某某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不当。 第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李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亲李某、祖母刘某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张某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为宜。张某在直接抚养李某某期间,应当对李某探望李某某给予协助配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058条、第1084条、第10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24条 编辑:王红星 审核:何天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隆安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并于2017年成功改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目前在中国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太原、香港、沈阳、深圳、广州、南京、苏州、南通、株洲、大连、杭州、武汉、贵阳、成都、湖州、昆明、扬州、郑州、重庆、佛山、芜湖、西安、青岛、海口、呼和浩特、合肥等城市设有分所,隆安还与多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广泛的跨国合作关系,以便满足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目前隆安合伙人300余人,执业律师1400余人,员工人数总计约1800人。 自成立以来的二十九年里,隆安为包括世界500强在内的众多大中型企业提供了并购、金融、外商直接投资、知识产权、大型项目等领域的法律服务。隆安多次被全国律师管理机构评为中国最为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凭借近年来的整体实力,隆安成功入围《亚洲法律杂志》年度多项法律大奖,入选中国十佳成长律所,并以前十的成绩荣登亚洲最大50家律所及中国律所30强榜单。隆安亦在英国《律师》杂志亚太地区百强律所榜单及中国精英律所30强榜单中位居前列。 北京隆安(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前身为河北智律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7月29日经司法部、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本所拥有具备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实务专家和著名法学院法学教授组成的专家团队,拥有获得博士后、博士、硕士学位及工作经验丰富的高层次人才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雄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以及深厚的社会资源,构成本所突出的服务优势。 使每个隆安客户的法律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因为我们知道,客户对法律服务的品质追求已超越一般意义上的质量、效率和价格的定义。本所业务涵盖诉讼、非诉、仲裁等各个领域,确保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本所积极推进法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现设有民商、公司与金融、破产与不良资产处置、商事仲裁、房地产建设工程、刑事等专业法律业务部。在各个业务领域均由经验丰富、乐群敬业的专家型律师建构起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的专业化律师服务团队。 “智隆九州,律安天下”,是隆安石家庄人的格言和梦想。用智慧让九州兴隆,用法律让天下安定,我们将竭力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天下人共享公平和正义。 电话:0311—85239560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18号保艺大厦17层 邮箱:longansj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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