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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4.房产登记变更(等级、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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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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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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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4.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设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6.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7.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8.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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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公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