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举办第26期法律论坛活动 朱方强律师主讲“民法典担保制度之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 2022-08-05 点击: 2815

 今天下午,我所举办第26期法律论坛活动,朱方强律师主讲“民法典担保制度之司法解释”。律所部分律师及实习律师参加了此次学习交流活动。 

   

640 (5).jpg

 

  朱方强律师为民商法学硕士,现任我所民商事法律业务部副主任,律所党支部书记,河北经贸大学校友论坛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朱方强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银行金融以及非诉讼法律实务。他代理的某银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代理的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件,为委托人减少损失2亿多元。执业以来他先后办理某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与法律服务业务、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合同纠纷案件百余起;担任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师范大学、邯郸银行、美团等多家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审查、修改顾问单位的采购合同、建筑合同等各类合同千余份。其在《河北日报》、《经济论坛》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曾主持、参加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拥有办理非诉讼案件、诉讼案件的实践经验和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640 (3).jpg

图为朱方强律师在做讲解

  

  朱方强律师今天的讲座主要内容为担保制度的重点法条解读,主要分为公司对外担保、抵押权、保证、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四个部分。在阐释公司对外担保时,他讲道,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而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需以相对人的善意与否为标准,判定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值得指出的是担保法解释第17条,与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一个明显的变化,即在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形下,由原来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调整为担保人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朱律师接下来从已经查封的财产能否抵押,效力如何,带抵押的财产转让,房地一体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权,抵押权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等方面解读了关于抵押权的司法解释的重点法条,并融入自己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阐释了关于保证,关于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的相关问题。


640 (4).jpg


 讲解中,朱方强律师严谨细致的条分缕析,并在其中穿插着提出问题引发讨论,让大家开展“头脑风暴”,还配合图表和案例分析,更加深了大家的理解和印象。他深入解读和阐释赢得了大家热烈的掌声。


编辑:陈俊蓓  葛碧莲